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提起非常上訴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聲明異議人即被告 高聖龍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詐欺提起非常上訴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七日台刑未字第○○○○○○○○○○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按非常上訴制度,乃於判決確定後,以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本院提起之非常救濟程序,目的在求統一法律之適用,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外,其效力原則上不及於被告,故僅檢察總長始得提起,原自訴人或被告等並無逕向本院提起之權限。本件聲明異議人即被告高聖龍(下稱異議人)因所犯詐欺案件(台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三號)經判決確定後,逕向本院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基於上開理由,前於民國一○二年二月七日以台刑未字第○○○○○○○○○○號函,將異議人提出之刑事非常上訴狀轉送最高法院檢察署辦理,於法即無不合。而刑事訴訟法並無當事人得就本院上開函件聲明異議之規定,則異議人以本件刑事非常上訴狀已載明係向鈞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復未規定鈞院於收受該非常上訴狀後,應移送最高法院檢察署辦理,仍請依法裁判云云,對本院前函聲明異議,即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魏新和法官徐文亮法官謝靜恒法官吳信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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