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109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090號

原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吳世璋

被告 徐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

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一0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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