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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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123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白郁欽
陳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白郁欽於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陳金媛為連帶保證
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75,19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白郁欽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11年3月15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50,204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金媛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放款借據影本3.撥款通知
書影本4.利率表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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