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8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0弄11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2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另該次庭期本院將依職權傳喚證人即告訴人丙○○到庭作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謝憲杰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