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7號聲請人 黎世億 相對人 白進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1年9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101年9月17日所立契約發生之借款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之抵押權,約定清償日期為101年12月16日,經101年9月19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仍未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