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2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建萬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本院98年度桃交簡字第3119號及99年度桃交簡字第39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7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1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月3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月1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