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號原告 蔡孟涵 訴訟代理人 吳春華 被告 陳清田 訴訟代理人 陳銘偉
參加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鄭再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準備程序。
被告、參加人若對原告聲請調查證據狀有意見,請於民國107年10月5日前提出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