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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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岳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本院100年度豐
簡字第3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
判決之上訴準用之。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0年6月13日收受
判決書,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遲至100年7月6日始
提起上訴,亦有本院收文章所蓋之日期在卷可憑,顯已逾上
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