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智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智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智穎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並審酌被告於短時間內多次犯加重詐欺等犯行,罪名相同,刑法第51條第5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50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9至1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67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兼衡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後,並未對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有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17至119頁),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崴瀚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4次)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4次)犯罪日期109年11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09/11/9至109/11/13)109年11月13日(2次)109年11月19日109年11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09/11/12至109/11/13)109年11月13日(4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14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14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1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66、58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66、58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66、581號判決日期110/11/18110/11/18110/11/18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66、58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66、58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66、58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1/05111/01/05111/01/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90號編號1至6經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0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1至8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11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109/11/10至109/11/12)109年11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109/11/11至109/11/12)109年11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109/11/10至109/11/1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236、13903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236、13903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236、139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2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2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23號判決日期111/01/13111/01/13111/01/13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2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2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2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3/01111/03/01111/03/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31號編號1至6經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0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1至8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4次)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7月(4次)犯罪日期109年11月12日(4次)109年11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109/11/18至109/11/19)109年11月16日(2次)109年11月20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771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493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2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中分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181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045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676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08日111年12月29日112年03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中分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181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045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67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01月09日112年02月18日112年04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56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47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44號編號9至1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1至8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2次)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9年11月16日109年11月16日(2次)109年1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26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26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2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67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67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676號判決日期112年03月21日112年03月21日112年03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67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67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67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04月25日112年04月25日112年04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44號編號9至1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1年8月(2次)犯罪日期109年11月16日109年11月20日109年11月16日109年1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26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26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2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67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67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676號判決日期112年03月21日112年03月21日112年03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67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67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67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04月25日112年04月25日112年04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44號編號9至1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1617(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9年11月19日109年1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26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2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67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676號判決日期112年03月21日112年03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67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67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04月25日112年04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44號編號9至1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