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69號原告 林青弘 被告 張洪鈞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102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內關於「archangel」之記載均應更正為「Archangel」。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內關於被告於網路上使用之帳號、暱稱及網誌名稱中「archangel」之記載,顯係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均應更正為「Archangel」。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