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嘉榮具保人許光華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光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嘉榮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萬元,由具保人許光華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保釋後,屢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 官洪菘 臨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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