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家上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上字第217號聲請人 郭宗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明美 間本院105年度家上字第217號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5年度家上字第217號離婚事件業於民國106年8月
2日判決確定,按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得聲請交付該事件法庭錄音光碟之最後期限為107年2月2日。聲請人於107年
4月23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已逾上開期限,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李昆霖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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