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小字第59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591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陳妙貞

被告 陳金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蔡毓琦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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