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165號
原告 黃詩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聿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6號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因帳戶遭詐欺所受損害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惟本件被告非該案件起訴犯罪事實被害人,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其情形可以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1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