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2517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零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如附表編號八、九所示支票部份,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促字第12517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6年2月9日│164,000元│96年2月10日│SSA0000000│├──┼─────────┼───────────┼───────────┼───────────┤│002│96年2月13日│217,500元│96年2月14日│SSA0000000│├──┼─────────┼───────────┼───────────┼───────────┤│003│96年2月13日│217,500元│96年2月14日│SSA0000000│├──┼─────────┼───────────┼───────────┼───────────┤│004│96年2月13日│189,000元│96年2月14日│SSA0000000│├──┼─────────┼───────────┼───────────┼───────────┤│005│96年2月13日│189,000元│96年2月14日│SSA0000000│├──┼─────────┼───────────┼───────────┼───────────┤│006│96年2月14日│134,000元│96年2月15日│SSA0000000│├──┼─────────┼───────────┼───────────┼───────────┤│007│96年2月14日│144,500元│96年2月15日│SSA0000000│├──┼─────────┼───────────┼───────────┼───────────┤│008│96年2月17日│173,000元│96年2月26日│SSA0000000│├──┼─────────┼───────────┼───────────┼───────────┤│009│96年2月17日│173,000元│96年2月26日│SSA0000000│├──┼─────────┼───────────┼───────────┼───────────┤│010│96年2月27日│189,000元│96年2月28日│SS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