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八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成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91,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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