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抗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抗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364號抗告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罪,前經本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具保人於94年8月5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本署分別於95年1月26日及95年3月16日傳喚被告未到案,及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而本件被告係因另案遭警察逮捕移送本署,於訊後送監執行,並非被告自行到案,有逃匿之事實。原審裁定駁回沒入保證金之聲請,顯有未妥,且於法未合,請撤銷原裁定,另為適當裁定云云。
二、經查:被告已於95年4月25日羈押於苗栗看守所,於同年5月3日送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現仍執行中。原審法院以被告已在監執行,不得裁定沒收保證金,駁回聲請人沒入保證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仍前詞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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