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40號聲請人 王竹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09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股票│1│1000│├──┼──────────┼───────┼──┼──┼──┤│002│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股票│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