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24號聲請人 林敏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358│├──┼────────────┼─────────┼───┼──┤│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