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12號聲請人 葉秀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附表:100年度除字5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黃阿玉 │台灣中小企業│99年10月22日│120,000元│AY0000000││││銀行中山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