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18號聲請人 林志銘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資念婷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1張國強聯邦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13年2月29日94,910元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