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8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磚柱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偵字第48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磚柱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系爭建物未經桃園縣政府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擅自建照,前已經桃園縣政府於民國100年5月24日稽查屬違章建築,並於同年月27日通知被告應於同年6月30日前補照完畢,否則依法將強制執行拆除,有卷附桃園縣桃園市違章建築查報單、桃園縣政府100年5月27日府工拆字第1000205086號函個
1紙可憑,是系爭建物自100年6月30日以後,即成為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然被告仍於桃園縣政府工務處於100年7月1日執行強制拆除後,仍未經合法申請許可並發給執照,復在原址重新建築高約1.7公尺之鋼骨、鋼板造之系爭建物,所為違反建築法第95條之規定,事證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5條規定: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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