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15號原告 董宛亭 訴訟代理人 董誠哲 被告 李尚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109年度訴緝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尚霖因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51號(原案號: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14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共同被告 黃彥期 、 許洺瑝 及陳柏翔業經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黃傳堯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