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5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依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念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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