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智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智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智弘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1、4、5為得易刑處分之罪,其餘附表編號2、3為不得易刑處分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執行完畢,惟因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係「未執行完畢」(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3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應與附表編號2至5所示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王智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6日│107年4月5日│107年4月6日晚上│││││11時53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當日為警察查獲│││││時起至接受採尿止之│││││時間)│├──────┼─────────┼─────────┼─────────┤│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速│臺中地檢107年度毒│臺中地檢107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246號│偵字第1984號│偵字第198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豐簡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849│107年度訴字第1849││實││215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4日│107年10月15日│107年10月1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豐簡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849│107年度訴字第1849││決││215號│號│號││├────┼─────────┼─────────┼─────────┤││判決確定│107年6月4日│107年11月5日│107年11月5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467號(已執行│字第17742號(編號│字第17742號(編號│││完畢)│2、3應執行有期徒│2、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08年│刑1年4月,108年││││度執緝字第152號)│度執緝字第152號)│└──────┴─────────┴─────────┴─────────┘┌──────┬─────────┬─────────┬─────────┐│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4日│107年4月19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2065、14015│字第12065、14015││││、14016、13333號│、14016、1333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94│107年度簡字第1094│││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12日│107年10月1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94│107年度簡字第1094│││決││號│號│││├────┼─────────┼─────────┼─────────┤││判決確定│107年11月15日│107年11月15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356號(編號│字第18356號(編號││││4至5應執行刑有期│4至5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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