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2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潘秀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嗣再以同一羈押理由,自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後,仍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黃美盈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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