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429號上訴人 許景琦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劉琦富 律師 蔡振修 律師被上訴人 石龍振 訴訟代理人 賴書貞 律師上而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關於股東依公司法第214條起訴,其時效計算涉有法律爭議,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張恩賜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