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對人 蔡漢能 原住臺北市○○區○○里○○路○巷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8號分割共有物民事案件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參見最高法院105年度臺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第三人為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或第三人之權利義務直接受判決內容或執行結果影響者,始可謂與訴訟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原債權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商銀」)債務未清償,中興商銀並已取得執行名義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下同)96年1月28日北院錦87執未字第13823號債權憑證,嗣中興商銀於93年6月10日將上開債權讓與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富析資產」),富析資產於96年1月17日又將債權讓與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華資產」),日華資產於104年9月1日再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是兩造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爰聲請准允閱覽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8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6607號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執行事件」),伊為執行事件之併案債權人,伊為瞭解相對人於系爭事件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情形,爰聲請閱覽本院系爭事件卷等語,並提出本院執行事件執行處函影本為憑(見本案卷第27頁),已釋明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其據以聲請閱覽上開事件卷內文書,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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