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0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0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聲請人與 徐鴻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本金為新臺幣36,250元、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7年10月21日之依據,並應提出帳務明細資料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