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11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耀生
游茹蘭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懷朝
陳惇惠 陳惇厚 陳惇堅 陳惇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定,是以,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賴耀生與游茹蘭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渠等所提上訴狀亦均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08年6月20日及同年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賴耀生、游茹蘭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以利本院據以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8年
6月25日送達上訴人賴耀生,及於同年7月8日送達上訴人游茹蘭,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上訴人賴耀生與游茹蘭逾期均未補正完整之上訴聲明,亦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上訴人賴耀生與游茹蘭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