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25號上訴人 陳玫君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馮兆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780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張兆光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