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08號原告 張魏碧玉 被告 劉麗 (即 陳北生 之承受訴訟人)
陳琪丰 (即陳北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娟 (即陳北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玲 (即陳北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偉恆 (即陳北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珍 (即陳北生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劉麗、陳玉娟、陳玉珍、陳玉玲、陳偉恆、陳琪丰為被告陳北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陳北生提起本件訴訟後,陳北生於民國000年00月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頁)。又陳北生之繼承人為其配偶即劉麗與子女陳玉娟、陳玉珍、陳玉玲、陳偉恆,陳琪丰,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3頁至第46頁、第50頁、第52頁至第56頁),本院前已函命陳北生之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58頁), 惟渠 等迄今仍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劉麗、陳玉娟、陳玉珍、陳玉玲、陳偉恆,陳琪丰為陳北生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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