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監宣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監宣字第30號聲請人 章芳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 鄧坤進 於本院宣告監護事件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章芳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監護宣告事件為鄧坤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鄧坤進領有多重身心障礙手冊,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96年3月16日安置於愛德養護中心,迄今已超過10年,嗣於108年8月5日因腸胃道出血引發敗血性休克,緊急送入加護病房治療後,現雖出院但需插鼻胃管,且意識狀態差。聲請人為愛德養護中心之主任,考量鄧坤進目前無法表達意思,且長期聯繫不上家屬,無家屬可為將來相關醫療措施之決定,應有聲請監護宣告並選任監護人之必要,爰聲請為鄧坤進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鄧坤進現況照片、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及愛德養護中心資料表、診斷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而依前開診斷證明書,鄧坤進具有認知障礙、腦血管疾病後遺症,由是觀之,鄧坤進之日常生活須他人看護、照顧,並無處理自己事務之能力,堪認其並無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之能力,應為無非訟能力人。又鄧坤進已成年,目前並無法定代理人,亦有戶籍謄本附卷足憑。本院審酌聲請人任職愛德養護中心多年,現為該中心之主任,應瞭解鄧坤進之狀況,且會盡心維護鄧坤進權益,爰依其聲請,選任其為鄧坤進之特別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