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57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原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王世塗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福緣 等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叁仟貳佰肆拾捌萬壹仟伍佰叁拾陸元(土地公告現值171,724元×704平方公尺)+房屋總價(16,460元×704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貳仟壹佰柒拾叁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零叁萬叁仟柒佰伍拾柒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高宥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