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再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魏中樹
再審被告   勵志 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屈竹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此為再審之訴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3月27日以102年度岡補字第8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
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裁定書已
於102年4月8日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迄本裁定時仍逾期未為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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