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忠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8年執聲付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忠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忠霖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8年
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2
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謝梨敏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亮潔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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