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陳溫紫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
張勝傑 律師被告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清松
吳紀群 會計師(臨時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
葉宏基 律師 徐慧芬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附民字第164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朱光仁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