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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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9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或提出系爭土地(台中市○○區○○段141、141-1、139、138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供本院審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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