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並無借款債權存在,相對人無權利聲請拍賣抵押物,聲請人已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訴訟,同時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程序等語。
二、查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固經本院98年度司拍字第2071號裁定准許,惟尚未聲請強制執行,此業據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查明,既無強制執行程序之開始,即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