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8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8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828號聲請人 林宜瑤林正吉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6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97年度除字第182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86ND000000-0│1│1000│││公司(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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