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錦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錦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錦生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所載判決確定日期、編號3所載犯罪日期及編號6、7所載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4、編號6至7所示各罪,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7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7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罪質相近,侵害法益種類相同,與侵害法益之手段等整體可非難性,暨對於法秩序之敵對態度等一切情狀,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稱尚有另案審理中,請求暫緩定刑云云,惟審理中案件於確定後,倘符合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3條合併定刑之要件者,應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本院無從逕予裁定。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4、7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2、5、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均併敘明。
四、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在案,然與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前揭說明,仍應就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至已執行之有期徒刑,僅係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之折抵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楊志雄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妤瑄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下稱新竹地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6月5日至109年6月29日109年8月13日至109年9月21日108年9月12日至108年9月2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3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822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99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205號111年度訴字第45號110年度易字第479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6日111年6月23日111年7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205號111年度訴字第45號110年度易字第479號確定日期111年1月18日111年8月5日111年8月23日備註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08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48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540號編號1至3部分,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3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已執行在案)。編號1至4、6至7部分,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7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0年2月7日至110年2月22日108年7月30日110年10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70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435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1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6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24號112年上易字第280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544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6日112年7月27日112年8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24號112年上易字第280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544號確定日期112年3月8日112年7月27日112年10月17日備註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12號(已執行在案)新北地檢112年執字第11567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76號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共2罪)宣告刑均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①110年1月18日至110年1月28日②110年1月27日至110年1月2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1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6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544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544號確定日期112年10月17日備註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