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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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告 洪明達 上列原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6號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490條前段、第273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亦經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明確。
二、查原告固於民國107年6月6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並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1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0號刑事一般卷宗【下稱附民卷】第1頁)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以107年6月9日東院義刑和107附民60字第1070010411號函知補正後,原告仍迄未補正,甚陳稱:「我有收到貴院的二個函文,有一個要我五日內陳報附民被告為何人,那我要說明的是我無法特定附民被告是何人,我先前有陳報資料應該都說的很清楚。」、「二、……需經東院義刑和107附民60字第0000000000正本送台灣台東地方檢察署依法辦理後才能確認上訴(本院按:應為「上述」之誤)被告人為何人主謀。三、經檢察署依法確認主謀者為何人。民原告再補送被告者何人。……四、等待刑事詐欺案起訴后再提刑事附民事損害之訴狀。」等語,亦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和股公務電話紀錄、民事陳報狀各
1份(附民卷第11頁、第14頁)存卷可考,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有欠缺,而其情形得予補正,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黃柏仁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