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新簡字第206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吳熾松

被告 郭子甄 即鑽石檳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570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11,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22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9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8日簽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24日起至112年6月24日止,共分36期,前6期按月付息,第7期起,按期攤還本息,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所訂之融通利率加碼週年利率0.9%機動計算(目前為1%),另自110年3月28日起按原告之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週年利率2.62%機動計算(目前為3.11%),如有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約定利率付息外,自違約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僅繳息至110年3月23日,尚積欠本金450,57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50,570元,及自110年3月24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另自110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1%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311%,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0.622%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除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外,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資料影本為證,核與所述情節大致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原告雖主張本件借款利息及違約金之起算日分別為110年3月24日、110年4月25日,惟觀諸原告所提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之記載,被告最後一次還款日為110年4月23日,還款金額為16,898元,並非原告主張之110年3月23日,故本件利息請求之起算日應以前開被告最後還款日之翌日即110年4月24日起算為妥。又被告於110年4月23日最後一次還款,係繳付至110年4月23日前之本息,有前開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可憑,下期之繳款日應為110年5月23日,則被告應自110年5月24日起未依約繳納時,始屬違約,故本件違約金起算日應自110年5月24日起算,始屬有理。

㈢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為4,96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本院審酌原告敗訴部分僅有關於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部分,其餘請求之金額仍經允准,認訴訟費用全由被告負擔,尚符公允。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吳佩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