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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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智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智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平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3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意見後,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王平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王平河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7行「於民國109年間不詳之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8年9月至同年10月間某日時起」;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53條、第254條已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
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經查,刑法第253條、第254條於72年6月26日後均未修正,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故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刑法第253條、第254條。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同法第253條之偽造已登記商號罪及同法第254條之販賣偽造商號貨物罪。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係基於同一犯罪計畫行為,因而觸犯不同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與丁木春聯總匯已無
合作關係,仍未經李俊良即丁木春聯總匯同意或授權,擅自在如起訴書附表所示非李俊良即丁木春聯總匯生產製造之年節節慶飾品上,貼上內容為「製造商:丁木春聯總匯;地址:臺南市○○區○○○00號;電話:00-0000000」等不實商品標示之標籤,將之出貨予不知情之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足生損害於李俊良即丁木春聯總匯及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間接影響消費者權益,所為實值非難,復審酌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時間長短,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4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㈣至被告雖請求給予緩刑云云。然查,被告犯後雖已坦承犯行
,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故為確保被告知所警惕,本院認尚不宜逕為緩刑之宣告。
四、按偽造之文書,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該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就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所偽造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上之私文書,既均已交付予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而為行使,則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本文、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坤城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惠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53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54條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6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36號被告王平河男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5樓(新北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平河係金順龍股份有限公司、金大順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前曾向李俊良即丁木春聯總匯訂購年節節慶飾品,惟自民國107年起即未再向該商號訂購。王平河明知丁木春聯總匯係向臺南市政府申請登記之商號名稱,未經李俊良即丁木春聯總匯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使用該商號名稱,竟意圖欺騙他人,基於販賣偽造已登記商號之商品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9年間不詳之日起,擅自在如附表所示非李俊良即丁木春聯總匯生產製造之年節節慶飾品上,貼上內容為「製造商:丁木春聯總匯;地址:臺南市○○區○○○00號;電話:00-0000000」等不實商品標示之標籤,佯裝為該商號所生產製造之商品;並以其擔任負責人之金大順實業有限公司名義出貨予不知情之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由該公司將上開附表所示年節節慶飾品置於址設臺南市○區○○○○段000號之南區分店臺南店(下稱大潤發臺南店)陳列販售,以此方式行使,致生損害於李俊良即丁木春聯總匯。嗣因該商號於110年1月間,接獲在大潤發臺南店購買年節節慶飾品之消費者來電抱怨所購商品品質有問題,經查無出貨予金大順實業有限公司之紀錄,遂於110年1月25日、110年2月4日前往大潤發臺南店查證,始悉上情。
二、案經李俊良即丁木春聯總匯訴請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證人 李俊良 之指證證明全部犯罪事實。2被告王平河之供述證明⑴其是大潤發公司的供貨商,附表飾品上之商品標示標籤是其製作的。⑵107年間後,即未再向丁木春聯總匯購買年節節慶飾品。⑶證人李俊良至大潤發臺南店購買如附表所示商品的確不是其向丁木春聯總匯進貨的等事實。惟其辯稱:107年間與丁木春聯總匯有發生債務糾紛,大概有2、3年未再跟丁木春聯總匯進貨,但因當時尚有未賣完之商品,其會跟別家廠商購買同類商品以彌補其要供貨給賣場數量不足之部分,因條碼已設定好,圖方便未將供應商的名稱更正,因這是多年來的默契與模式,丁木春聯總匯亦未告知無合作關係之後,不要在條碼上用他們為製造商,其是沿著過去的習慣這樣用,其無犯罪意圖等語。3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3份證明被告為金順龍股份有限公司、金大順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丁木春聯總匯向臺南市政府申請登記之商號名稱,負責人為李俊良等事實。4告訴人提出如附表所示節慶飾品實物、其上所貼不實商品標示之標籤照片14張、大潤發臺南店交易明細表影本2張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53條、第254條等罪嫌。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檢察官吳坤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慧雯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53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54條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商品名稱金額商品條碼編號告訴人110年1月25日購買3尺雷射彩帶(1條/包)68元0000000000000仿絨五彩武門神(1對/包)79元0000000000000長型雷射春聯(大家+恭喜)(2入/包)68元00000000000006K仿絨彩金長型春聯(恭喜)(1入/包)59元0000000000000仿絨百佳句自黏門聯-生意(1付/包)99元0000000000000仿絨珍珠紋金字門聯-生意(1付/包)98元0000000000000雷射小春聯-福(3入/包)18元0000000000000告訴人110年2月4日購買長型雷射春聯(大家+恭喜)(2入/包)68元00000000000006K仿絨彩金長型春聯(恭喜)(1入/包)59元0000000000000高級仿絨黑字方型中春聯-春(2入/包)29元0000000000000雷射門聯-住家(1付/包)48元0000000000000仿絨五彩文門神(1對/包)79元0000000000000雷射武門神(1對/包)38元0000000000000雷射小春聯-滿2入山珍1入(3入/包)18元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