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4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藍明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72790元│6月21日││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42705元│6月21日││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9439號)(一)債務人藍明晃於民國92年08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
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8月06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6月20日止累計106,391元正未給付,其中72,790元為本金;32,147元為利息;1,
45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藍明晃於民國92年0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60,0
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7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07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6月20日止累計61,094元正未給付,其中42,705元為本金;17,589元為利息;8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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