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46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帛洋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466號),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辛帛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66號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12年6月5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住所等情,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被告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怡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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