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家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5號聲請人 詹連財 律師(即被繼承人 吳品祺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吳品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吳品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2月25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鎮○○路00巷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吳品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及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壹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品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品祺於民國112年2月25日死亡,遺留財產。聲請人前受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331、56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是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38條,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本院審閱全卷事證,並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31、561號卷宗,核閱無訛,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洵無不合,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麗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