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原告 呂昌佳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複代理人 姜至軒 律師
廖國柱 被告 林麗貞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 律師
林殷廷 律師 楊鎮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陸萬零 肆佰元,惟因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訴之聲明而為訴之追加,且依追加後原告訴之聲明內容,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新臺幣柒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尤秋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