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催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家催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催字第32號聲請人 余景登 律師即 吳民權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吳民權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吳民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2年10月20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吳民權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吳民權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民權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民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於民國102年10月20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3107號裁定,選任為吳民權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吳民權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107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吳民權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田修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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