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8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宸均具保人呂婷薇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搶奪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689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呂婷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定明文。
二、查,被告劉宸均所涉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呂婷薇於民國104年12月7日繳納保證金3萬元後(見本院訴字卷㈡第32頁及反面),將被告劉宸均釋放。詎被告劉宸均於105年5月19日經審判長當庭諭知應於同年8月11日自行到庭接受審判,有該日審判筆錄1份可據(見本院訴字卷㈡第113至124頁),惟被告劉宸均並未於同年8月11日到庭應訊,有本院105年8月11日刑事報到單及審判筆錄各1份為憑(見本院訴字卷㈢第9至11頁),復經本院依被告劉宸均之戶籍及居所地址傳喚並合法送達傳票後,被告劉宸均仍未於105年10月6日、同年12月15日遵期到庭應訊,有本院送達證書4紙、105年10月
6日及12月15日刑事報到單各1份可稽(見本院訴字卷㈢第22至23、27、75至76、100頁),而上開期間被告劉宸均無在監所之紀錄,且經本院囑警至其住、居所實施拘提,均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紙、拘票暨報告書各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05年11月10日 楊警分 刑字第1050028116號函暨拘票、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訴字卷㈢第44、67至74、114頁)。另經本院合法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劉宸均到院,被告劉宸均仍未到庭,有本院106年1月10日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訴字卷㈢第121頁及反面)。此外,於本院裁定時,被告劉宸均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乙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訴字卷㈢第123頁),堪認被告劉宸均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官怡臻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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